(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国家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得少于9人;省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对国家和该项工作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获准国家级的测评机构认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获准省级测评机构认定的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 测评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四条 国家级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起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方法等技术文件;
(二)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
(三)评定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四)所在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所在省、市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二)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三)所在省、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七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