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具体办法见《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具体样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通过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