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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建科[2008]80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的工作任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并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一)试行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

  (二)试行建筑项目。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

  请各试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试点建筑的选择、测评标识过程监管等工作,同时应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我部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科学技术司 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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