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关主体职责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管理规则,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建立会员企业电子客票销售诚信档案,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空运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过授权的销售代理企业名录,对直销售票处、销售代理企业的电子客票销售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保障企业应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为空运企业及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支持;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客票验真服务。
第九条 机场地面服务部门或企业应检查核对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乘机信息,提供高效有序的电子客票离港服务。
第十条 销售代理企业应依据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空运企业的相关规定从事民航电子客票的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 各电子客票相关主体应根据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受理投诉,配合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子客票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执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主体的行政处罚或相关要求,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电子客票销售人员应接受岗位业务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电子客票销售人员应按照销售代理合同和空运企业的业务规范进行销售,应准确输入旅客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
第十五条 销售代理企业在出票后冻结客票状态,使用挂起操作时,应在确认旅客付款后及时解除该状态。
第十六条 空运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在销售场所、销售网站等公示旅客须知、电子客票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子客票验证网址等,提供及时准确的电子客票验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