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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3.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精通或熟悉财产清查登记业务。
  (2)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财产清查登记的政策规定,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3)在工作中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4.评选程序:
  (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分名额,选拔优秀者直接推荐并填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个人报批表》(表样附后)一式3份,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2)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保证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事迹真实,成绩突出,确有先进性和典型性。防止弄虚作假,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要取消资格和追究当事者及领导责任。
  5.表彰办法:以地区、部门表彰为主,国家表彰为辅,地区、部门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表彰,推选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国范围进行表彰。
  6.奖励办法:对被评选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先进地区、部门、单位颁发“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先进集体”奖状;对先进个人颁发“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先进个人”奖状和奖品。
  7.名额分配: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评选、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300名(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表)。
  附表:1.《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
     2.《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个人报批表》
     3.《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8月28日

  附件1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先进集体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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