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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在广西自治区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科学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海岸带资源性资产开发产权运营机制,是切实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关键。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是明确和保障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加强对国有海岸带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占有者各自在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及其相互关系,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
  四、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海岸带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因此,为了保障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并按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凡占有、使用国有海岸带资源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五、产权登记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国家海洋局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为有利于这一管理工作的推进,委托国家海洋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政策、原则、办法,部署并具体办理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六、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范围,是指位于我国大陆及岛屿岸线的海陆交接地带,包括滨海陆地、海岸滩涂和沿岸水域。具体范围由广西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广西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然后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填报《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登记后的《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国家承担占有、使用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经济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是国家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海岸带资源性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
  八、各市、县海洋管理部门,应将产权登记工作的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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