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海洋局
关于在广西自治区进行海岸带资源性
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3>18号)
广西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1992年5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0号)的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国家海洋局决定,为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管理,在广西自治区进行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等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在沿海各省(区、市)普遍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方案》,请你们向区政府报告情况,认真研究,并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区内各地(市)和县的有关力量,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并于1993年第四季度完成。
附件:《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方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1993年4月12日
附件1 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方案
一、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济发展的加速,沿海各省(区、市)正大力开发海岸带资源,海岸带资源正在成为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海岸带资源极其丰富,具有综合性、多途性、生态脆弱等特点,整体、合理、有序地开发海岸带资源,科学、有效地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对沿海各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沿海各地,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扩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宏观统一规划、权属不清、开发混乱、无偿使用、无偿占用非常普遍。这种状况,使国家极其宝贵有限的海岸带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进行,并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国有资产的收益大量转化为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利润,使国家对海岸带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为此,必须加强海岸带资源性资产的开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