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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意见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
 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意见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3>1号)


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产权界定的意见》(天龙经字<1992>47号)已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一、1984年第四季度至1991年末的2000万元国家减免税金应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归各股东所共有。
  二、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00万元为国家股。
  三、根据1991年11月26日崇文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原崇文区财贸工程队(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拥有的资产38万元应为国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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