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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44个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北京市国有
 资产管理局等44个单位办理国有资产
 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的通知
 (国资境外发<199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配合各地海关做好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工作,提高办理核验手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3>3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办理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以下简称“核验手续”)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授权。经研究决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先对44个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授权。授权名单见附表。
  没有接受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立案登记)手续,但对办理实物投资核验手续必须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方可有效,被授权单位请将办理核验手续用的专用章向有关海关部门备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视实际情况,对办理核验手续予以分批授权。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授权单位名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7月27日

  附件          第一批授权单位名单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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