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
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3家机构是: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