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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
 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3家机构是: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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