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的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十三、“实收资本”:一般企业按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填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减已归还投资之差填列。
  十四、“国家资本”: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填列。
  十五、“法人资本”: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法人资本填列。
  “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  
  下列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即为国有法人资本: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全资下属企业;
  (二)完全由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完全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国有独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完全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国有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完全由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六、“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
  十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项目填列。
  十八、“其他”:指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除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下资金外,其他属于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如总准备金等。
  十九、“国有资产总额”: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总额=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中的国
         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其他]×[(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实
          收资本]+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
         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企业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国拨各种建设基金,以及住房周转金和特准储备资金,其数额应在产权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分别注明,暂不计入国有资产总额。
  二十、“负债总额”: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之和填列。
  二十一、“资产总额”: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数填列。
  二十二、“利润总额”:按本企业当期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列:享受财政政策性弥补亏损的企业,应包括财政政策性补贴。
  二十三、“国有企业单位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对本企业的实际投资。
  二十四、“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境外企业)”:指本企业投资于其它企业的资金(不含债券投资)。
  “比例”:指投出资金形成接受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部分,占接受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百分比。只要求填列占50%以上(含50%)者。
  二十五、“投资额合计占本企业净资产(%)”:
  净资产计算公式为: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十六、“企业经办人”:指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的经办人员。
  二十七、“联系电话”:指企业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二十八、“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企业单位的意见。
  (一)“经办人”:指主管单位具体经办审查该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人员。
  (二)“负责人”:指主管单位内设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门审查该企业产权登记的领导人。
  (三)“公章”:指主管单位内设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门的公章。
  二十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一)“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该企业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
  (二)“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该企业产权登记的负责人。
  (三)“专用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三十、“发证人签字”: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三十一、“领证人签字”:指企业领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三十二、“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产权登记表整理存档时所编的档号。
  三十三、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产权登记中有关价值指标,应按当期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的口径填列。

               开办登记表说明

  一、“用途”:同年度产权登记表说明(以下简称“同年度表”)。
  二、“编号”:同年度表。
  三、“组建单位名称”:指负责企业设立工作单位的全称。
  四、“拟开办企业名称”:指经批准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业全称。
  五、“申请住所”:指拟开办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六、“组织形式”:同年度表。
  七、“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确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