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修订的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国资综发<1993>6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与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衔接,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作了修改。现将修订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印发,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修订的四种产权登记表及其说明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12月15日
附件 产权登记表有关事项说明
年度登记表说明
一、“用途”指本来一式4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保存”、“企业主管单位保存”、“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戳记。
二、“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产权登记时,赋予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编号采用企业隶属关系、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及产权登记顺序五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1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示: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层作为企业产权
│ │ │ │ 登记顺序代码标识,
│ │ │ │ 用五位数字表示。
│ │ │ │
│ │ │ └第四层作为企业所属行业大类代
│ │ │ 码标识,用二位数字表示。
│ │ │
│ │ └第三层作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标识
│ │ ,用六位数字表示。
│ │
│ └第二层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
└第一层作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第一层,企业隶属关系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1--中央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3--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4--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5--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
6--不同地区投资形成的企业。
第二层,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5--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6--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7--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层,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标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
第四层,企业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按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的行业大类代码填列。企业的行业大类的划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主营范围,按照该文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五层,企业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按行业大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号排到99999号。
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有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储存数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包括年度登记、开办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四种表)和《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统一使用该编号。企业名称变更、注销后,原编号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的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四、“统一代码”:指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法定代码标识。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六、“地址”: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七、“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八、“开业日期”:指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开业时间。
九、“组织形式”:指企业拥有的财产的组合方式,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他等。
国有独资企业,指完全由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及该企业的全资下属企业。
联营企业,指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主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主营范围填写。
十一、“注册资金”:按企业最近一次企业法人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资金填列。
十二、“上年”:由企业按上年年度产权登记检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栏中相对应的“当年”栏数额填列。但办理1993年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时,此项空置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