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年11月30日
附件2 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
和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
(<1992>农<财>函字第4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按照国家的整体部署,我部直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即将结束,通过登记,我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总额已达120亿元。直属垦区仅团场一级的企业单位就达一千多户,如果包括团场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总户数将增加五倍。这些企业单位较为分散,交通不便,又缺乏现代化管理手段,随着今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地处开放前沿的直属四垦区,其经济业务将日趋活跃,其所属的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等业务将会经常发生。如果把这些企业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都统统拿到你局或我部办理审定手续,既浪费人力和财力,又会贻误有利时机,也不符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的精神,因此,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现就部属垦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直属垦区所属各级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可委托各总局一级负责,并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对直属垦区所属二级以下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年检登记不实行委托,仍由我部直接受理审定。
二、直属垦区下属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按你局统一制发的产权登记表一式6份填列,经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定加盖由你局统一制发的产权登记专用章后,按附件的“产权登记汇总表”格式,附上原始产权登记表一式2份,于每季度终了的下月10日内上报我部,由我部报送你局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定权限,仅限直属四垦区总局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各垦区不得再将所属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审定工作逐级向下委托。
四、直属垦区受托工作的开展情况,可根据你局要求考评,对开展工作好的垦区应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