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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委托办理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产权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3>8号)


农业部:
  根据我局《关于对农业部<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的批复》(国资事函发<1992>138号)文件的精神,同意新疆、黑龙江、广东、海南四垦区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专用章中的编号分别表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委托部门和受委托部门。即:第一位“2”表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第二位“1”表示农业部,第三位“1”、“2”、“3”、“4”分别表示农业部直属的新疆、黑龙江、广东、海南四垦区总局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例如:“2-1-1”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印模附后(四垦区印模式样略)。
  附件:关于对农业部《关于委托我部直属新疆、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的批复(国资事函发<1992>138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2月25日

  附件1      关于对农业部《关于委托我部直属
          新疆、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四垦区办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函》的批复
          (国资事函发<1992>138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委托直属四垦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定工作的来函<(1992)农(财)函字第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直属四垦区企业户数较多,分布较广,且交通不便,为方便企业,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同意委托四垦区总局一级履行产权登记的审定手续。
  二、请你部对四垦区产权登记执行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他们严格按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企业单位的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并继续推动四垦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
  三、被委托的四垦区务必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审定手续,不得再逐级委托审定。产权登记专用章由我局统一制发,不得擅自刻制。如有不认真履行审定职责,导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会同农业部收回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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