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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584号)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因本次合并持有370,385,926股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二、核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山市古镇自来水厂发行22,095,338股、向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发行18,839,423股、向中山市东凤自来水厂发行13,605,816股,向中山市东升供水有限公司发行11,310,969股,向中山市板芙供水有限公司发行2,219,595股普通股购买相关资产。

  三、本次吸收合并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五、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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