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国际发〔2008〕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引导我部业务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行为,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卫生部业务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业务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业务主管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指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二条 卫生部依法对业务主管的代表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卫生部业务主管的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代表机构可申请卫生部作为其在华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卫生部主管的工作领域一致。
(二)每财政年度用于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支出原则上不低于其财政年度总公益支出的60%。
(三)认同我国卫生政策,愿意接受卫生部业务指导和协调,遵守本管理规定,拟开展的活动或项目符合卫生工作方针和卫生发展规划,有助于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第四条 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主管的代表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代表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范、指导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以及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