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龙陵县、勐海县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8〕5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保山市龙陵县和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列为全国农村环保试点县的请示》(云环字〔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认为,在龙陵县和勐海县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有利于推动当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改善当地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同意将你省龙陵县和勐海县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请你局结合本地实际,督促试点地区政府,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突出工作重点
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要大力推动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大力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能力建设。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部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请你局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