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 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话:(010)66194426
传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国债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本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三)各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本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印制个性化宣传材料,对本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本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各行的宣传材料和方案应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行分支机构的宣传材料和方案应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四)各行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行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本期国债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本期国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各行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七)各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八)本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本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本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本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6]20号)和《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债字[2006]12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