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本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期为准,5月16日-22日的发行款于5月26日上缴,5月22日-31日的发行款于6月3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 号:277-0709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0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本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行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行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进行清算;财政部于清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行拨付兑付资金。各行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计算到提前兑取当日(不含);财政部支付给各行的利息,计算到提前兑取清算日(不含)。
(三)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5月19日,26日,6月2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至日分别为:5月16日,22日,31日。本期国债发行工作如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涂浩
邮箱地址:alex_tu@oa.mof
电话:(010)68552268
传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各行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报送日前一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