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5.4.3 预处理
(1)预沉淀
①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
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
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
③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5.4.4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
(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
①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
②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
(4)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
(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5.4.5 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
(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
(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
(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
(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地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
(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5.4.6 过滤
(1)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
(2)滤池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两组(格)。
(3)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配应符合要求。
5.4.7 深度处理
(1)原水中有机物污染较严重、经常规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联用、投加氧化剂、生物氧化预处理+常规处理等方式进行深度处理。
(2)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8 特殊水处理
(1)当原水中铁、锰、砷、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超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