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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
  ③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
  ④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
  ⑤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⑥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
  5.2 取水构筑物
  水厂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注意下述原则。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
  (2)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
  (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
  (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5.2.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
  (2)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
  (3)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
  (4)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5.3 厂址选择和布局
  5.3.1 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
  5.3.2 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
  5.3.3 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
  5.3.4 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5 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
  5.3.6 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5.4 水处理
  5.4.1 基本要求
  (1)水厂应制订水处理操作技术规程。
  (2)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5)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
  (6)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
  (7)供水规模3000立方米/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
  5.4.2 净水工艺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
  (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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