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
4.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卫生学评价
4.2.1 新(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
4.2.2 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4.2.3 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设计供水能力≥3000立方米/d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专家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4.2.4 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
4.2.5 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
4.2.6 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4.2.7 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2.8 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
5.技术要求
5.1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5.1.1 水源选择
(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
5.1.2 水源卫生防护
(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②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③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④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境卫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m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
②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
(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