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会员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受理并协同有关单位办理会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维权事项;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权;
(二)提出维权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建议权;
(三)经授权,以协会或维权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权。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决策权;
(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权;
(三)对维权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维权委员会的自由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分会、地方协会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维权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7名,其中,设总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维权委员会的管理职权等工作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工作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