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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会员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受理并协同有关单位办理会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维权事项;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权;

(二)提出维权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建议权;

(三)经授权,以协会或维权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权。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决策权;

(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权;

(三)对维权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维权委员会的自由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分会、地方协会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维权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7名,其中,设总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维权委员会的管理职权等工作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工作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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