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总会计师(包括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单位财务负责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研究、分析总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总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
(二) 推动、改进、指导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和适应性短期培训等后续教育。
(三) 审议总会计师教育培训制度。
(四) 审议总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五) 审议协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报告和计划。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分会、地方协会、培训基地8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2名,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代表3名,专家学者4名。
五、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财务审计或教学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单位财务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职位。
(三)熟悉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四)知晓社团组织管理要求。
(五)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授权秘书处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1/2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第四届理事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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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内职务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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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员 │ 秦荣生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 副会长 │
│ │ ├───────────────┼───────┤
│ │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党委书记、副院│
│ │ │ │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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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委员 │ 蒋宝恩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 常务副秘书长 │
│ ├───────┼───────────────┼───────┤
│ │ 管一民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副院长 │
│ ├───────┼───────────────┼───────┤
│ │ 黄世忠 │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 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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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孙志让 │ 北京市总会计师协会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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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王问梅 │ 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 副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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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邓天林 │ 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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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徐东原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铁道分会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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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胡桂珍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航天行业分会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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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余艳玲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兵器分会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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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王爱琴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质分会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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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崔恩华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水利水电分会 │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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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刘 源 │ 国务院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 处长、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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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孟 焰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院长、博士生导│
│ │ │ │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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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于长春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教务部主任、教│
│ │ │ │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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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杨有红 │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 院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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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 │ 姚国贤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培训部 │主任、注册会计│
│ │ │ │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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