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工作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办理维权事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对要求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受理后及时报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召开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案例,并责成专人负责;
(三)案件负责人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维权委员会;
(四)由维权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五)案件负责人对维权事项处理完后进行结案归档;
(六)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受理维权事项申诉的登记、建档和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对需提请维权委员会研究、议定的维权事项,应向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建议。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等通知维权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
(二)维权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三)决议表决采取票决式,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根据工作需要,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及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维权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维权委员会及委员应予保密;
(三)维权委员会的委员在维权事项中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维权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
│ 总顾问 │ 江 平 │ 中国政法大学 │ 著名法学家、教授 │
├────┼────────┼────────────┼─────────────┤
│主任委员│ 池耀宗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 顾问、原副会长 │
│ │ ├────────────┤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专职│
│ │ │ 中国航空工业二集团公司 │ 顾问 │
├────┼────────┼────────────┼─────────────┤
│副主任委│ 王广发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 副会长 │
│ 员 │ ├────────────┤ 董事长、律师 │
│ │ │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张金玲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 副秘书长 │
├────┼────────┼────────────┼─────────────┤
│ 委员 │ 孙建平 │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 司长 │
├────┼────────┼────────────┼─────────────┤
│ 委员 │ 许大华 │ 财政部条法司 │ 副司长 │
├────┼────────┼────────────┼─────────────┤
│ 委员 │ 黄 欣 │ 中国法学会 │ 兼职法学教授(正厅级) │
├────┼────────┼────────────┼─────────────┤
│ 委员 │ 夏 军 │ 北京中鸿钧诚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律师 │
├────┼────────┼────────────┼─────────────┤
│ 委员 │ 刘心稳 │ 中国政法大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