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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维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为广大协会会员、总会计师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提出对维权事项的处理意见,提高协会会员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服务对象是协会会员、协会组织、非会员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帮助会员知悉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内容;

  (二)通过一定形式向会员宣传有关总会计师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四)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和解决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维权事项。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的维权工作。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维权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维权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则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会员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受理并协同有关单位办理会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维权事项;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权;

  (二)提出维权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建议权;

  (三)经授权,以协会或维权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权。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决策权;

  (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权;

  (三)对维权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维权委员会的自由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分会、地方协会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维权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7名,其中,设总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维权委员会的管理职权等工作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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