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维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为广大协会会员、总会计师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提出对维权事项的处理意见,提高协会会员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服务对象是协会会员、协会组织、非会员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帮助会员知悉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内容;
(二)通过一定形式向会员宣传有关总会计师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四)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和解决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维权事项。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的维权工作。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维权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维权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则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会员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受理并协同有关单位办理会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维权事项;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权;
(二)提出维权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建议权;
(三)经授权,以协会或维权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权。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决策权;
(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权;
(三)对维权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维权委员会的自由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分会、地方协会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维权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7名,其中,设总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维权委员会的管理职权等工作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