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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该房屋在产险公司I1的认可价值=6778万元
  若不存在该出售事项,该房屋在银行B的账面净值计算如下:
  账面余额    6400万元
  减:累计折旧  1216(=(6400×(1-5%)/30)×6)万元
  账面净值    5184万元
  该出售事项的资本调减额=该房屋在产险公司I1的认可价值-不考虑出售事项情况下计入银行B的实际资本的价值=6778-5184=1594万元。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则第14条规定,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易明显有失公允,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
  2、不得扣除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的情形。本规则第15条规定,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应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时,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其中,相关证据包括投资合同或其他合同有约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其他投资方已丧失承担资本不足的能力(如破产清算或出现财务危机)等。
  四、关于偿付能力报告
  (一)主报告人的确定
  本规则第16条规定,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由母公司负责编报,即由母公司负责编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1、保险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2、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报告频率
  本规则第17条和第20条规定,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报送频率为一年两次:
  (1)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临时报告
  保险集团应当在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1)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最近期间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中期末实际资本10%以上的投资损失;
  (2)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
  (3)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定期报告的报告内容
  1、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内容
  本规则第19条规定,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由以下九部分内容组成: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偿付能力报表、重大事项、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集团应当在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①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母公司应当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名及公司印章。如果上述高管人员离职或任职资格尚未获得保监会批准,应当由行使相同职权的临时负责人签名。
  (2)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外部机构独立意见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对保险集团出具的审计意见、信用评级意见等独立意见。保险集团应当披露以下关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的信息:
  ①对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当说明原因。
  ②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意见的说明,应当披露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独立意见的目的和时间、独立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信息。
  ③报告期内为本集团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情况,包括前任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和更换原因等。
  (3)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
  在此部分,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①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图,保险集团应当以图的形式(例如图3)说明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和控制关系。
  ②保险集团母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信息。
  ③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所有者性质、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监事会席位、资本充足率(非受监管公司不披露此信息)、资产、负债、收入和净利润等信息。
  ④报告日正在筹建过程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其他主要股东等信息。
  ⑤高管人员在不同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兼职情况。
  (4)偿付能力报表
  主报告人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和实务指南的格式和要求编报以下偿付能力报表,不得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1)偿付能力主表,即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
  2)偿付能力明细表,主报告人应当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明细表包括:
  ①明细表IG-1:保险集团最低资本表;
  ②明细表IG-2:保险集团实际资本表 ;
  ③明细表IG-3:保险集团内部重复计算的资本表;
  ④明细表IG-4:保险集团内部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表。
  3)偿付能力评估范围,说明纳入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5)重大事项
  保险集团应当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对其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
  ①保险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的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集团期初实际资本10%以上的投资损失。保险集团应当披露重大损失的发生时间、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信息。
  ②保险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金额超过保险集团期初实际资本10%的对外担保,不包括成员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保险集团应当披露重大对外担保的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或保证等)、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③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保险集团应当披露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的原因、报告日的进展情况等信息。
  (6)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占集团业务收入20%以上和报告期末资产占集团资产20%以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7)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保险集团应当披露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①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即一家成员公司对另一成员公司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认购次级债),或从另一家成员公司贷款。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提供资金的方式(贷款还是投资或其他)、资金金额、提供资金的时间。
  ②担保。应当披露以下信息: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保证等)、担保金额、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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