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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1)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对于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也可能是非受监管公司,不同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不同,具体如下:
  ①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其股权投资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确认的认可价值。具体认可标准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其股权投资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净额的价值。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时,应扣除对工商企业和未并表金融企业的资本投资,即对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公司的股权投资未计入其实际资本,亦即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与商业银行同样的办法处理。
  ③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其股权投资按会计准则计量的价值扣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调整金额后的余额。
  ④非受监管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其在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5〕接例4,假设至20×6年12月31日,控股公司H的净资产为100亿元。产险公司I1的实际资本为40亿元,寿险公司I2的实际资本为50亿元;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银行B的资本净额为16亿元;保险经纪公司IB的净资产为2亿元。
  控股公司H对附属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产险公司I1             38亿元
  寿险公司I2             26亿元
  银行B               18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IB           1.6亿元
  产险公司I1对保险经纪公司IB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4亿元。假设控股公司H与附属公司之间、附属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则:
  控股公司H的实际资本=100亿元;
  产险公司I1的实际资本=40亿元;
  寿险公司I2的实际资本=50亿元;
  银行B的实际资本=资本净额=16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IB的实际资本=2亿元;
  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寿险公司I2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50×50%+银行B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16×75%=37亿元。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产险公司I1在保险经纪公司IB的投资计入实际资本的价值=0.4×95%=0.38亿元。
  集团内部重复计算的资本=38+26+18+1.6+0.38=83.98亿元。
  该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集团成员实际资本之和-非本集团持股部分-重复计算的资本=(100+40+50+16+2)-37-83.98=87.02亿元。
  (2)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对于成员公司之间的资本性负债投资,债权人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或非受监管公司,债务人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证券期货公司,不同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不同,不同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也不同。
  各类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分别为:
  ①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价值;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计入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价值;
  ③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计入该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的价值;
  ④非受监管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非受监管公司的账面价值。
  各类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分别为:
  ①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价值;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的资本性负债总额扣除该资本性负债计入资本净额部分后的余额;
  ③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该证券期货公司借入的资本性负债总额扣除该资本性负债计入净资本部分后的余额。
  〔例6〕接例5,假设银行B持有产险公司I1发行的次级债5亿元。各公司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银行B的资本充足率为10%。该次级债的剩余年限为3-4年间。则:
  银行B持有的I1公司次级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5亿元
  产险公司I1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5×20%=1亿元
  由于控股公司H持有银行B25%的股权,因此,此笔次级债交易所重复计算的资本=5×25%-1=0.25亿元
  4、评估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时,应当调整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本规则第13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1)被转让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2)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若上述差额小于零,则不进行实际资本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时,某些项目(如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以及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已经扣除,即这些项目没有计入其资本净额,故对受让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调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当转让的资产属于非自用不动产、对集团外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的资本投资,以及其他在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时应予以扣除的项目时,不需调整集团整体的实际资本;
  ②当转让的资产属于在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时不予以扣除的项目时,应按该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超过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该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价值的部分调减集团整体的实际资本。
  〔例7〕接例5,20×1年12月,银行B外购一房屋,成本合计6400万元,预计使用30年,净残值率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6年12月,银行B将该房屋以7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产险公司I1。此时预计该房屋还可使用30年,净残值率5%,仍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房屋为产险公司I1的认可资产,银行B和产险公司I1均未对该房屋进行房地产评估。
  20×7年12月31日,产险公司I1认可房屋的账面净值总额为25600万元(含本例中从银行B购买的房屋),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余额分别为76300万元和123500万元。20×7年末:
  该房屋在产险公司I1的账面净值计算如下:
  账面余额    7000万元
  减:累计折旧  222(=7000×(1-5%)/30)万元
  账面净值    6778万元
  产险公司I1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76300+123500)×15%=29970万元
  产险公司I1房屋的认可价值总额=min(25600,29970)=25600万元(min表示在两个数值中取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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