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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2)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偿付能力报表;
  (4)重大事项;
  (5)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6)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7)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
  19、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2)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3)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
  (4)偿付能力报表;
  (5)重大事项;
  (6)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7)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8)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9)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20、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
  (2)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
  (3)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1、保险集团母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20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其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原因;
  (2)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
  (3)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措施。
  22、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母公司,除按照本规则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外,还应当以自身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附 则

  23、不符合本规则第2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
  (1)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
  24、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的格式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

  保险集团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行 次    │  期末数  │  期初数  │
│                             │          │   1    │   2    │
├─────────────────────────────┼──────────┼───────┼───────┤
│成员公司实际资本合计                   │(1)         │       │       │
├─────────────────────────────┼──────────┼───────┼───────┤
│合营企业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         │       │       │
├─────────────────────────────┼──────────┼───────┼───────┤
│联营企业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3)         │       │       │
├─────────────────────────────┼──────────┼───────┼───────┤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              │(4)         │       │       │
├─────────────────────────────┼──────────┼───────┼───────┤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            │(5)         │       │       │
├─────────────────────────────┼──────────┼───────┼───────┤
│实际资本                         │(6)=(1)-(2)-(3)-(4)-│       │       │
│                             │(5)         │       │       │
├─────────────────────────────┼──────────┼───────┼───────┤
│成员公司最低资本合计                   │(7)         │       │       │
├─────────────────────────────┼──────────┼───────┼───────┤
│合营企业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8)         │       │       │
├─────────────────────────────┼──────────┼───────┼───────┤
│联营企业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9)         │       │       │
├─────────────────────────────┼──────────┼───────┼───────┤
│最低资本                         │(10)=(7)-(8)-(9)  │       │       │
├─────────────────────────────┼──────────┼───────┼───────┤
│偿付能力溢额                       │(11)=(6)-(10)    │       │       │
├─────────────────────────────┼──────────┼───────┼───────┤
│偿付能力充足率(%)                   │(12)=(6)/(10)×100%│       │       │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与保险集团相关联的偿付能力报告有两种:一种是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以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单一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对附属公司的权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反映;另一种是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拥有的所有附属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编报的合并偿付能力报告。本规则规范第二种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第一种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由其他编报规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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