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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08〕33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

引 言

  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 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

  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
  (1)母公司;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4、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下列报表为基础:
  (1)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
  (2)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
  (3)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
  (4)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
  境外受监管公司按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资本充足性报表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某些项目进行简化处理,但应当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5、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6、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
  (1)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7、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
  8、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
  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
  9、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为各成员公司实际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
  (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3)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
  (4)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
  10、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非受监管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
  1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
  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
  12、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中一个成员公司对另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
  (2)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
  1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
  (1)被转让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2)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若上述差额小于零,不进行实际资本的调整。
  14、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易明显有失公允,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
  15、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应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时,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偿付能力报告

  16、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由母公司负责编报。保险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17、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18、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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