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5.合并各方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6.合并前各方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设立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日资产评估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三)对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
(一)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条件的,其证券评估资格继续有效,并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5);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
4.合并或者分立后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合并或者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6.合并或者分立后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7.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上月末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8.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二)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证券评估资格。
五、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重大事项报备
(一)取得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名称、地址、股东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5);
2.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一式三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上年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三)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四)上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