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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我国政府与农发基金签署项目贷款协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协定,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项目应当在签署贷款协定并满足贷款协定规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后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对于实施中出现违反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的情况,财政部门将采取包括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暂停使用贷款资金等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采购、提款报账、监测评价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定期向上一级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监测报告、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债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用于偿还或垫付农发基金贷款到期债务。

第六章 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在项目竣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办公室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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