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和上报项目文件;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并实施项目采购;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的收缴工作;
(六)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日常监测与评价;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准备与评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目标和必要性;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成果;
(三)项目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项目实施管理的机构安排;
(五)项目资金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后,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与农发基金协商确定列入我国政府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书,确定并安排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
第四章 谈判与签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与农发基金进行磋商谈判,确定项目活动内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贷款使用类别及预算和贷款偿还条件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