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上海、江苏、浙江、西藏)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贷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贷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我部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管理,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农发基金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农发基金贷款,是农发基金贷款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发基金贷款由财政部按照与农发基金商定的条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财政部向农发基金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
第五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申请、使用、偿还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