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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2:
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其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教育部决定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工作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工作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二) 工作要求
  1.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统筹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各招生单位在招生结束后,将招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情况报教育部学生司、社科司。
  3.考生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考生所在单位要保证其至少一年脱产学习时间。
  二、报名工作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业务骨干教师,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5年以上。必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后保证回到原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至少5年。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的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由招生单位自定。已结束报名工作的招生单位要特事特办,接受考生补报名。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如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已结束,要单独组织“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的招生考试。
  (三)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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