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救灾工作和其他损失情况:指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
40.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41.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算,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42.己救济口粮人口:指需口粮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救济粮或口粮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43.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用于口粮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粮的资金)。
44.已安排救济粮数量:指已经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的救济粮数量。
45.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济的人口数量。
46.需救济衣被数量: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衣被数量。
47.已救济衣被人口:指需衣被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衣被救济或衣被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48.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用于衣被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衣被的资金)。
49.已救济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衣被数量。
50.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51.已救济伤病人口:指需救济伤病人口中已经得到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52.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救治因灾伤病人口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之和。
53.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
54.需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民房的家庭数量。
55.已安排恢复居民住房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恢复灾民住房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数之和。
56.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57.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中死亡原因分类解释
1. 建筑物倒塌:指房屋和构建物两大类建筑物因灾倒塌致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广告牌等。
2. 溺水:指人淹没于水中致死,包括直接落水致死以及因洪水卷走等外在因素致死。
3. 石岩坍塌:指岩土体脱离山体母体滑动、崩落、滚动直接致人死亡。
4. 泥石流掩埋:指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粘稠泥浆对人直接掩埋致死。
5. 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或引起导电物体放电致死。
6. 其他:除上述死亡原因之外的其他因自然灾害致死的原因。
附表指标解释
1.户主姓名:指户籍上户主的姓名,具体指对大多数家庭事务享有主要的决定权和责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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