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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26.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家庭。
  27.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损坏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8.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2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30.农业损失:指因灾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1.工矿企业损失:指因灾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2.基础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33.公益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34.家庭财产损失:指因灾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35.需救济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含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受灾人员)。
  36.已救济人口:指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
  37.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不含上级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不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38.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拨付与分配给当地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折款数,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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