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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三、指标解释
  1. 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19.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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