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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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