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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0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函〔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2、统计报表(略)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1:

  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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