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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国华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张国华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8〕524号)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拟指定张国华先生担任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08〕06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张国华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王剑钊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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