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37号)
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08年5月份,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调研和检查。请各省(区、市)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
按照《
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调研和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通过对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调研和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准备和实际开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调查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原则
(一)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原则。既要从面上调研检查、了解掌握二次调查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也要从微观上调研检查、了解掌握具体技术方法和存在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