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在社会职能未分离前,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行政、社会管理事务在内部实现分开管理、分别核算,逐步实现社会事务的社会化管理。
(三)深化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农场和生产队布局调整,积极推进相邻相近中小型国有农场及生产队、居民点的整合撤并。减少国有农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层次,精简管理人员。加快场办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改革,按照集中办社会事务的思路,合理调整布局,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尽快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快推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四)加强职工民主管理。要把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完善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的同时,积极推进场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拓宽民主管理渠道,丰富民主管理内容,完善民主管理方式。要切实保障职工依照《
公司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对国有农场各项活动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权利。
四、加强对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在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宣传贯彻有关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对辖区内国有农场涉及农工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检查有关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垦区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农工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农工负担专项检查;受理有关农工负担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农工负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国有农场的收支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筹资筹劳项目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采集和整理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与措施;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二)完善工作机制。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头负责,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将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和责任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