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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节 历史数据收集整理及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系统上线后,对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由外汇局凭其填报的《外汇信息登记表》录入系统,并向该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其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直接发给IC卡外汇登记证并通过系统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 为使既存企业新发生的后续业务能够在系统中办理,应当将其现行纸质外汇登记证及书面业务档案的相关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后续操作。对于企业通过《外汇信息登记表》填报反馈的历史数据,系统操作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授权,认真审核表格内容,保证获取数据及录入系统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系统用户岗位人员对既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汇信息登记表》进行核对的主要内容:(一)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并与企业纸质外汇登记证和档案的内容一致;(二)相关信息是否为该企业截至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日最新状态下的信息;(三)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反映了系统所需的该企业的外汇业务及.外汇收支情况;(四)相关信息的填列是否符合填表说明、是否有错误及遗漏等。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岗位人员对历史数据收集与录入系统进行审核及处理的主要内容:(一)对系统用户岗位人员审核的信息进行复核;(二)对复核通过的数据,签字批准录入系统,允许业务人员为该企业办理后续业务。
  第十五条 将企业历史数据电子化并导入系统,以及为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尽快完成。将企业历史数据和信息导入系统后,既要保证该企业后续发生的业务能够在前期数据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又要保证系统中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用于对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跨境流动形势进行分析。

第五节 系统上线及运行使用的考评及监督

  第十六条 系统上线运行应按照“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认真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各分局进行考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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