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见附件)的要求,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五、本通知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后需通过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仍需按照《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及《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仍需在纸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记录结汇和购汇、填写外汇账户等情况。
六、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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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持 │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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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军 │010-68402519 │田甜 │010-6840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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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虹 │010-68402518 │范开武 │010-6840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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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芃 │010-68402254 │廖敦良 │010-68402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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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建 │010-68402365 │魏琨(网络) │010-684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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