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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见附件)的要求,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五、本通知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后需通过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仍需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仍需在纸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记录结汇和购汇、填写外汇账户等情况。
  六、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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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支持                 │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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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军       │010-68402519    │田甜        │010-6840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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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虹       │010-68402518    │范开武       │010-6840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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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芃        │010-68402254    │廖敦良       │010-68402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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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建       │010-68402365    │魏琨(网络)    │010-684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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