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完成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的试点和推广培训工作。现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模块推广上线,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5月1日起,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逐步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存量信息电子化、并录入系统,最终停止使用纸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停止手工业务办理方式的过程。
系统推广上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则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考虑到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间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2008年5月1日至2008 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各分局需督促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换领新证。2008年8月1日开始,各外汇指定银行须凭IC卡外汇登记证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业务,对持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须要求其到所在地外汇局换领新证后再为其办理业务。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对系统推广上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和4月23日全国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推广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扎实完成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
三、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本地区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主动地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并同时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