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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外汇局工作人员审核报表、核对纸质外汇登记证,正确无误后,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对现有的各外方股东和中方个人投资者股东,运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投资者登记”功能进行登记,获得投资者编码,将企业填报的EXCEL文件中投资者代号替换成投资者代码,对中方机构投资者,运用组织机构号码作为投资者代号。
  运用数据采集程序将确定了投资者代码的EXCEL文件读入系统。
  并制发IC卡外汇登记证,收回原纸质的外汇登记证。
  基本要求:
  1、鉴于减少已到位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需办理相应验资手续(减少出资义务--即未到位资本的无需验资,变更相应外汇登记即可),故此类业务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将相应情况填入表格。
  2、已到位的出资或增资资金,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填入表格并录入系统。
  3 、各分局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多少,经总局确认后自行确定过渡时段,在过渡时段内,新旧管理体系并行,对使用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在新系统上操作;对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按照现有制度和程序办理。
  4、企业应当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及时持换证前已开立、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核准件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否则,在换证后,即使原核准件有效期尚未届满,该核准件也将自动失效,企业需就相关业务到外汇局重新申请核准。换证后新的核准业务,均需在系统上进行操作。
  5、未能在分局确定的过渡时期内,完成企业信息上报外汇局并得到外汇局确认且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不得申请新的核准业务,以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6、银行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应注意:在新系统及纸质外汇登记证并行的过渡时段内,对持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当在联网系统上进行电子化登记操作,对持纸质外汇登记证办理业务的企业,按原有业务程序办理。过渡时段结束后,各项业务均需在联网系统上进行操作,不得为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办理业务。对无需外汇局核准、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如利润汇出、资本金结汇等),银行凭企业IC 卡联网操作系统,提取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信息,并为企业办理业务,在系统上如实登记所发生
  的业务情况。
  对需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凭企业IC 卡联网操作系统,提取外汇局核准办理业务的核准件信息核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确认操作,为企业办理完相关业务,对核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反馈确认操作。
  7、对系统上线后新批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系统上进行登记,直接发放IC卡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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