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 )的要求,在业务办理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网络连接。系统实际操作生产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1,端口为:80;系统测试和培训环境的访问地址为:http://100.1.64.21,端口为:80。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同时,还应针对系统接入和使用的相关事项,明确业务办理人员的特定岗位职责和业务规范。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 ),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系统在本地区推广上线的进展情况,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提醒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向外汇局填报其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及时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
六、各分局应审核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开通、业务员操作技能等技术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应根据验收情况在系统中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准入信息登记”操作。
七、为使系统顺利推广,各分局应按照重庆、西安培训会议的要求,针对系统使用上线的相关事项,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开展全面、深入的宣传培训。各分局最迟应在4月20日前完成辖内的培训工作,并在本地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就辖内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验收备案。
八、系统推广上线后,各分局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针对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并报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应当及时、定期汇总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特殊情况,并将相关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九、各分局应当对系统推广上线给予高度重视,在工作部署、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和适当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