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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汇发[2008]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目前,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已开发完成,并在辽宁省(含大连市)和海南省试点运行。从试点情况来看,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维护数据信息质量等方面具有良好效果。系统的使用和逐步推广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系统试点情况及开发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08年5月起将系统外商投资模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为使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管理方式变革的平稳过渡,确保管理数据、统计监测和实际业务的准确性和延续性,现就系统全国推广上线的准备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推广后,对于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其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需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据以在系统中办理业务。
  系统在全国范围上线运行后,至所有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前的时间段为系统运行的过渡阶段。过渡阶段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实行新、旧管理方式并行的运作机制,对因尚未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而持纸质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方式管理,对持IC卡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试运行版),通过系统为其办理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及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渡方案》(见附件1 )的注意事项办理过渡阶段各项业务,支持和确保过渡阶段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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