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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6号--决定赋予秦皇岛东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等经营资格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36号)
依据《
行政许可法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秦皇岛东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原油销售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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